关于海外机构使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1)境内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跨境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查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资金的收付真实性和合法性。
(2)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收支范围。
1.收入范围:
(1)经常账户的人民币结算收入,如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收入和经常转移;
(2)政策明确允许或批准的资本项目的人民币收入;
(3)跨境贸易人民币融资;
(4)账户上的利息;
(5)同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或其他境外机构的收入;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收入。
2.支出范围:
(1)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收入和转移等现有项目的国内人民币结算费用;
(2)政策明确允许或批准的资本项目的人民币支出;
(3)跨境贸易人民币融资利息和融资资金的回报;
(4)银行费用;
(五)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支出项目。
(3)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转移到境外,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转账,银行可以按照境外机构的指示直接办理转账,除非另有规定。
(4)相应手续完成后,可以购买和汇出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中的资金。
(五)境内机构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之间的资金收支,按照跨境交易管理,境内支付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人民币跨境交易管理。
(6)境内银行应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处理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与境内机构之间的跨境资本收支,并在备注中说明支付的目的。汇款订单交易,并在经常账户下申请人民币。当资金转移时,暂时使用大额支付系统交换支付消息(CMT100)中的“60个出口贸易结算”和“62个进口贸易结算”。在资本项下转移人民币资金的情况下,在大额支付系统交换支付信息(CMT100)和'7 1一个大陆机构发行海外债券时暂时使用'70-内地机构的海外发行债券结算'发行”。第二代支付系统投入运行后,根据新的服务类别进行分类。
(7)境外机构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为活期存款账户。外国机构可以使用人民币结算账户资金进行国内质押国内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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